「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电子版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电子版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消防控制室布置的相关条文在哪里在国标文件的第8.1.7条,GB50016-2014中8.1.7条具体规定如下:扩展资料: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50016-2014第8.1.7条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GB50016-2014防火规范只有只有这里下面的,楼主说的是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GB50166-2013的
你还是看看GB50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在国标文件的第8.1.7条,GB50016-2014中8.1.7条具体规定如下:扩展资料: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50016-2014第8.1.7条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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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0016-2014第8.1.7条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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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1.0.2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1.0.2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外墙保温材料有哪些规定详见: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节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6.7.1 保温材料6.7.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 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 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7.2.内保温系统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6.7.3.夹芯保温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6.7.4.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6.7.5.无空腔外保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6.7.6.有空腔外保温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6.7.7.采用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6.7.7 除本规范第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 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采用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B1 、B2 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详见: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节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6.7.1 保温材料6.7.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 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 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7.2.内保温系统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6.7.3.夹芯保温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6.7.4.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6.7.5.无空腔外保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6.7.6.有空腔外保温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6.7.7.采用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6.7.7 除本规范第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 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采用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B1 、B2 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室内装修防火设计的一般规定,恒超杭州装修监理与您分享装修知识 在进行民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时,应严格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选用合适的内部装修材料及妥善的构造做法,做到防患于未然。民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1)在实际工程中、有时因功能需要,必须在顶棚和墙面上局部采用些多孔或泡沫塑料时,为了减少火灾中烟雾和毒气危害。其厚度不应大于15-,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2)无窗房问发生火灾时,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当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扩人;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除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扑救比较困难。因此,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问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因其内部存放着大量易燃的珍贵图书、资料和文物,故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均系各类动力设备用房,为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这此设备都能正常运转。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八级装修材料。(6)为确保建筑物内的纵向疏散通道在火灾中的安全。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因这些部位空间高度很大,有的上下贯通几层甚至十几层,一旦发生火灾时。能促使火势迅速向上蔓延,给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所以,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厂B:级的装修材料n.(8)挡烟垂壁的作用是减慢烟气扩散的速度。提高防烟分区排烟口的吸烟效果。发生火灾时,烟气的温度可以高达200℃以上,如与可燃材料接触会生成更多的烟气甚至引起燃烧为保证挡烟垂壁在火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制作。(9)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等)上下贯通整个建筑物嵌缝材料也具有一定的燃烧性,为防止火势纵向蔓延。其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10)为防止配电箱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熔珠引燎周围的可燃物和避免箱体传热引燃墙面装修材料,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照明灯具高温部位与非A级装修之间靠近的距离根据照明灯具在使用时发热的热量大小、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不同防火保护措施的效果,综合具体确定。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12)在公共建筑中,经常将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等作为内装修设计的内容之一。为了避免这些饰物引发火灾。规定公共建筑内不宜设置采用B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13)建筑物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是火灾中人员。逃生的主要通道。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14)为了确保消火拴在火灾扑救中充分发挥作用,要求主建筑内部消火栓箱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箱的颜色有明显区别。(15)为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档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CI,并巳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16)厨房内火源较多,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17)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因其火灾危险性比较大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有关规定的基础L提高一级。 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方监理!为您家装保驾护航!
请输入你的答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厂房(仓库) 3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4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6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5 民用建筑 27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5A 木结构建筑 406 消防车道 447 建筑构造 457.1 防火墙 45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9 防烟与排烟 569.1 一般规定 569.2 自然排烟 599.3 机械防烟 609.4 机械排烟 6211 电气 65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12 城市交通隧道 72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12.5 供电及其他 73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一致。2 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5 建筑高度。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1.0.2A 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2 术语2.0.19A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0.12A 物流配送建筑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2.0.24 消防扑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2.0.2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ing field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5年4月全国统一发行,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可到中国计划出版社天猫旗舰店购买。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200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GB50016-2006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防火设计的一般规定,恒超杭州装修监理与您分享装修知识 在进行民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时,应严格遵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选用合适的内部装修材料及妥善的构造做法,做到防患于未然。民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一般规定:(1)在实际工程中、有时因功能需要,必须在顶棚和墙面上局部采用些多孔或泡沫塑料时,为了减少火灾中烟雾和毒气危害。其厚度不应大于15-,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2)无窗房问发生火灾时,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当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扩人;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除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扑救比较困难。因此,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问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因其内部存放着大量易燃的珍贵图书、资料和文物,故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4)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5)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均系各类动力设备用房,为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这此设备都能正常运转。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八级装修材料。(6)为确保建筑物内的纵向疏散通道在火灾中的安全。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7)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因这些部位空间高度很大,有的上下贯通几层甚至十几层,一旦发生火灾时。能促使火势迅速向上蔓延,给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造成很大困难,所以,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厂B:级的装修材料n.(8)挡烟垂壁的作用是减慢烟气扩散的速度。提高防烟分区排烟口的吸烟效果。发生火灾时,烟气的温度可以高达200℃以上,如与可燃材料接触会生成更多的烟气甚至引起燃烧为保证挡烟垂壁在火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制作。(9)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等)上下贯通整个建筑物嵌缝材料也具有一定的燃烧性,为防止火势纵向蔓延。其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10)为防止配电箱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熔珠引燎周围的可燃物和避免箱体传热引燃墙面装修材料,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照明灯具高温部位与非A级装修之间靠近的距离根据照明灯具在使用时发热的热量大小、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不同防火保护措施的效果,综合具体确定。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12)在公共建筑中,经常将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等作为内装修设计的内容之一。为了避免这些饰物引发火灾。规定公共建筑内不宜设置采用B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13)建筑物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是火灾中人员。逃生的主要通道。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14)为了确保消火拴在火灾扑救中充分发挥作用,要求主建筑内部消火栓箱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箱的颜色有明显区别。(15)为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档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CI,并巳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16)厨房内火源较多,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17)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因其火灾危险性比较大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有关规定的基础L提高一级。 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方监理!为您家装保驾护航!
请输入你的答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厂房(仓库) 3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4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6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8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5 民用建筑 27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5A 木结构建筑 406 消防车道 447 建筑构造 457.1 防火墙 45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9 防烟与排烟 569.1 一般规定 569.2 自然排烟 599.3 机械防烟 609.4 机械排烟 6211 电气 65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12 城市交通隧道 72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12.5 供电及其他 73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一致。2 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5 建筑高度。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1.0.2A 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2 术语2.0.19A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0.12A 物流配送建筑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2.0.24 消防扑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2.0.2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ing field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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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5年4月全国统一发行, 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可到中国计划出版社天猫旗舰店购买。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200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GB50016-2006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0.0 前言 对建筑师来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疑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建筑规范,是每个建筑师(包括方案设计师)首先必须掌握和遵守的法规文件,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但众所周知,规范原文的防火设计逻辑、组织结构和文本语言,并不很方便在日常建筑设计中,按建筑师的设计逻辑和设计流程进行使用,对于设计图纸的校对审核时也有不便之处。因此,我们根据自己在建筑设计工作中的经验,对规范的内在设计逻辑进行整理、提炼和重组,以速查汇总表格的形式,尽可能系统明晰的表达。这样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辅助建筑师进行防火设计,也有利于初学者对规范的理解掌握,提升学习规范的效率。因为是初次进行此类工作,能力有限,难免会有错漏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们提出宝贵意见,帮助我们改进工作。此外,规范中还有一些存在歧义和不易理解的局部,还需要在未来的版本中予以汇总并向有关专家请教解决。十多年前,我刚刚毕业参加工作,就在工作导师范亚树先生的指导下开始学习防火规范,并产生了整理规范的想法。从今年开始,一方面为了提升公司设计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作为整个天造地设联盟进行设计培训的基本教材,我们正式开始了防火规范的整理工作。经过公司诸位同事的共同努力,完成了第一版的规范汇总表,在此对多年来帮助过我们的前辈和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本次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速查汇总表》已经分作五期,发表在我们天造地设联盟公众号。整合版也会近期在公号提供下载。以后我们还会不定期更新迭代本汇总表,并逐步开展其他规范整理、培训教程等专业工作,并在此分享给同行和全社会,希望能和众多同行们一起,为行业和社会贡献一份力量,让行业发展更加健康和美好。本汇总表的制作人员:总负责:袁牧。总图:潘漾。大平面:杨硕。小平面:潘静。特殊类型:张雨川,范牧易,孙祯华。构造:杨金戈,余东亚。附录:费璇。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逻辑虽然规范原文并未系统解释整个防火设计的基本思路,但从条文和说明的字里行间,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1 防止蔓延:防火设计的最基本方法,是分隔原则,避免火灾的无限蔓延,将火灾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因此在最宏观层面,就是将建筑物分离布置,避免火灾蔓延到其他建筑,这主要通过防火间距来实现,并且极大影响到整个城市规划的基本面貌。在建筑物内部,同样依靠这一方法,也就是防火分区的有关规定,通过防火分隔构件将建筑物分成若干个面积不大的区域,当一个分区发生火灾时,不至于蔓延到其他分区,避免更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不同楼层间则默认自然分为不同分区,由于火焰天然容易上升,垂直方向的分隔更是重中之重。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规范并不考虑多个防火分区同时起火的小概率事件。在构造层面上,同样重点防控火焰容易蔓延的部分,如垂直空间、缝隙、外立面保温层和设备管线等。在建筑设计中,首先要在总图和平面上注意间距和分区的划分,同时在构造层面注意构件的耐火性能和截断火焰蔓延的措施。同时因为火灾中有毒烟雾也是重要的伤害来源,因此对烟雾也同样采取类似的分区隔离原则。2 保障逃生:在控制火灾蔓延的基础上,首先要解决的是人员逃生的问题。因此,规范中大量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火场中人员的逃生。这主要体现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路线的安全、宽度和长度,不同等级安全区域的设置、防排烟设施、构件耐火时间等规定,以保障火场中人员能够安全、快速的逃离火灾区域。在设计中,主要是注意在进行建筑功能和水平垂直交通组织设计时,就要充分结合防火疏散逃生要求,避免后期修改造成困难。特别是在疏散交通上,规范默认的是双向疏散的原则,无论走廊还是房间,都立足于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方向选择,因而对交通组织设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外防排烟设施对立面、屋面和机房管线影响很大,但很多规范不在本规范中,需要额外注意。3 便于施救:除了自行逃生之外,也需要为消防员进入火场救援提供设计支持,规范思路是将救援线路与逃生线路的多层次对接,将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窗、消防电梯等消防构件与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等安全空间连成一整个救援-逃生体系。在设计中需要安排好这些特殊场所和构件,形成顺畅的救援体系,以达到规范的具体规定。4 便于灭火:规范同时也针对组织灭火作了很多规定,主要是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灭火设施、消防栓等规定,便于自动系统和消防员进行灭火。在设计中涉及到总图、道路、平面等多个层次的规定,需要针对扑救场景和技术设施的要求进行设计。5 特殊建筑类型: 此外,规范是偏重实践的,而非以理想的设计逻辑进行编写。因此针对实际存在的主要建筑类型,包括住宅、商业、娱乐观演老幼病、设备机房、地下室等,都做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多是迁就具体建筑类型的实际惯常情况,而非通用规定,所以较为缺乏共同性。对此本表尽可能进行了汇总和归纳,但并不能完全条理化,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对照执行。

0.0 前言 对建筑师来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疑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建筑规范,是每个建筑师(包括方案设计师)首先必须掌握和遵守的法规文件,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但众所周知,规范原文的防火设计逻辑、组织结构和文本语言,并不很方便在日常建筑设计中,按建筑师的设计逻辑和设计流程进行使用,对于设计图纸的校对审核时也有不便之处。因此,我们根据自己在建筑设计工作中的经验,对规范的内在设计逻辑进行整理、提炼和重组,以速查汇总表格的形式,尽可能系统明晰的表达。这样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辅助建筑师进行防火设计,也有利于初学者对规范的理解掌握,提升学习规范的效率。因为是初次进行此类工作,能力有限,难免会有错漏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们提出宝贵意见,帮助我们改进工作。此外,规范中还有一些存在歧义和不易理解的局部,还需要在未来的版本中予以汇总并向有关专家请教解决。十多年前,我刚刚毕业参加工作,就在工作导师范亚树先生的指导下开始学习防火规范,并产生了整理规范的想法。从今年开始,一方面为了提升公司设计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也作为整个天造地设联盟进行设计培训的基本教材,我们正式开始了防火规范的整理工作。经过公司诸位同事的共同努力,完成了第一版的规范汇总表,在此对多年来帮助过我们的前辈和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本次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速查汇总表》已经分作五期,发表在我们天造地设联盟公众号。整合版也会近期在公号提供下载。以后我们还会不定期更新迭代本汇总表,并逐步开展其他规范整理、培训教程等专业工作,并在此分享给同行和全社会,希望能和众多同行们一起,为行业和社会贡献一份力量,让行业发展更加健康和美好。本汇总表的制作人员:总负责:袁牧。总图:潘漾。大平面:杨硕。小平面:潘静。特殊类型:张雨川,范牧易,孙祯华。构造:杨金戈,余东亚。附录:费璇。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逻辑虽然规范原文并未系统解释整个防火设计的基本思路,但从条文和说明的字里行间,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1 防止蔓延:防火设计的最基本方法,是分隔原则,避免火灾的无限蔓延,将火灾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因此在最宏观层面,就是将建筑物分离布置,避免火灾蔓延到其他建筑,这主要通过防火间距来实现,并且极大影响到整个城市规划的基本面貌。在建筑物内部,同样依靠这一方法,也就是防火分区的有关规定,通过防火分隔构件将建筑物分成若干个面积不大的区域,当一个分区发生火灾时,不至于蔓延到其他分区,避免更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不同楼层间则默认自然分为不同分区,由于火焰天然容易上升,垂直方向的分隔更是重中之重。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规范并不考虑多个防火分区同时起火的小概率事件。在构造层面上,同样重点防控火焰容易蔓延的部分,如垂直空间、缝隙、外立面保温层和设备管线等。在建筑设计中,首先要在总图和平面上注意间距和分区的划分,同时在构造层面注意构件的耐火性能和截断火焰蔓延的措施。同时因为火灾中有毒烟雾也是重要的伤害来源,因此对烟雾也同样采取类似的分区隔离原则。2 保障逃生:在控制火灾蔓延的基础上,首先要解决的是人员逃生的问题。因此,规范中大量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火场中人员的逃生。这主要体现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路线的安全、宽度和长度,不同等级安全区域的设置、防排烟设施、构件耐火时间等规定,以保障火场中人员能够安全、快速的逃离火灾区域。在设计中,主要是注意在进行建筑功能和水平垂直交通组织设计时,就要充分结合防火疏散逃生要求,避免后期修改造成困难。特别是在疏散交通上,规范默认的是双向疏散的原则,无论走廊还是房间,都立足于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方向选择,因而对交通组织设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外防排烟设施对立面、屋面和机房管线影响很大,但很多规范不在本规范中,需要额外注意。3 便于施救:除了自行逃生之外,也需要为消防员进入火场救援提供设计支持,规范思路是将救援线路与逃生线路的多层次对接,将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窗、消防电梯等消防构件与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等安全空间连成一整个救援-逃生体系。在设计中需要安排好这些特殊场所和构件,形成顺畅的救援体系,以达到规范的具体规定。4 便于灭火:规范同时也针对组织灭火作了很多规定,主要是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灭火设施、消防栓等规定,便于自动系统和消防员进行灭火。在设计中涉及到总图、道路、平面等多个层次的规定,需要针对扑救场景和技术设施的要求进行设计。5 特殊建筑类型: 此外,规范是偏重实践的,而非以理想的设计逻辑进行编写。因此针对实际存在的主要建筑类型,包括住宅、商业、娱乐观演老幼病、设备机房、地下室等,都做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多是迁就具体建筑类型的实际惯常情况,而非通用规定,所以较为缺乏共同性。对此本表尽可能进行了汇总和归纳,但并不能完全条理化,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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